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详情

药企注意,多省发布招采信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5日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近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均都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


  随着三省对这份文件的出台,那么将意味着对医药行业最有威慑力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终于落地了!而在这份文件中规定了药企的违规行为的七项内容:



  1、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5、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等,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6、属于“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

  所谓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也就是关于医药企业“黑名单”制度,其中首要被列入实行失信清单的行为就是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医药商业贿赂,一旦出现这种行为将会被多部门、多次数的监控和查处......

  以药品回扣问题为例,根据公开可查的法院判决文书统计,2016年-2019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过半数被查实存在给予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单起案件回扣金额超过2000万元。医药上市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超过30%。

  而实施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引导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和规范作用,对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促进医药企业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医药产品价格合理。

  除此之外,失信行为将按照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并根据评级采取分级处置措施,包括书面提醒告诫、依托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

  失信企业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诉和整改期,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进行信用修复。所以,随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出台,药企的承诺、信用等行为将会影响着药企的销售、名声等。

上一篇: 以信用为基 监管“一老一小”服务 下一篇: 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桩”